(2016)闽0802执4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XX舷与黄静、邱佳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舷,黄静,邱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舷,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静,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佳明,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XX舷与被执行人黄静、邱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黄静、邱佳明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黄静、邱佳明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黄静、邱佳明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黄静、邱佳明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刘 文 越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秋香(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