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梅梅与高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梅,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张梅梅。被执行人高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梅梅与被执行人高龙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5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龙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龙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12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裁判生效确定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