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文选与陈保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选,陈保庆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4民初1613号原告王文选,男,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陈保庆,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鄢陵县。原告王文选因与被告陈保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葛志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文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保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我领建房班给被告建房,2016年5月房屋建好后,被告下欠建房款7000元,被告承诺一星期后给付。到期后我去索要,被告却把钱给了其弟陈留义,拒不给付我建房款向我借款14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欠陈留义工钱,陈留义直接把7000元钱拿走了,我已经支出了7000元钱,不同意给付原告建房款。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11月原告带领人开始给被告建房,2016年5月房屋建好时,被告下欠原告建房款7000元。后原告找被告催要下欠款,被告称给陈留义4000元,只同意支付3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建房,被告应按照约定的价款支付相应的建房款。被告下欠原告建房款7000元,双方认可,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建房款70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给付陈留义4000元,不能视为给付原告建房款之行为,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保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王文选建房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