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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行初58号原告谢淑云诉被告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淑云,江永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24行初58号原告谢淑云,女,瑶族,住江永县。被告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永阳路177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淑云诉被告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已公开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永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淑云负担。审 判 长  冯宝英人民陪审员  张凯成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向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