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6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杜某与呼某、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呼某,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6523号原告杜某,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呼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阿旗畜牧局职工。被告斯某,男,1978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阿旗畜牧局职工。原告杜某与被告呼某、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去送达,找不到此人,按原告预留的电话与被告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本院联系到原告,让原告带领一起去找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也找不到被告。本院经查证,被告身份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学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