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钢与被申请执行人张亚辉、兰洪亮、杨秋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钢,张亚辉,兰洪亮,杨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李钢,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申请执行人张亚辉,男,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申请执行人兰洪亮,男,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申请执行人杨秋利,男,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开鲁县。申请执行人李钢与被申请执行人张亚辉、兰洪亮、杨秋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字1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亚辉、兰洪亮、杨秋利的银行存款15379.00元。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秋利名下的蒙G5****号胜达牌轿车的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