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翔与蒋文威、吴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翔,蒋文威,吴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刘翔,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蒋文威,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原住连城县,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被告:吴瑛,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刘翔与被告蒋文威、吴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小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翔、被告蒋文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蒋文威、吴瑛立即偿还刘翔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4400元,及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蒋文威于2012年7月23日向刘翔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周转一个月后还款。约定还款日期到来后,刘翔向蒋文威多次催要欠款,蒋文威于2012年12月底归还刘翔借款10000元,余款40000元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未还。蒋文威、吴瑛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蒋文威向刘翔所借款项,应由蒋文威、吴瑛共同偿还。为维护刘翔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刘翔的诉讼请求。蒋文威承认刘翔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吴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蒋文威、吴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文威于2012年7月23日向刘翔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周转一个月后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刘翔向蒋文威多次催要欠款,2012年12月底,蒋文威归还刘翔借款10000元,尚欠刘翔借款40000元。2015年1月22日,蒋文威出具一张借条交刘翔收执,借条载明“借到刘翔人民币肆万元正(注:2012年7月23日借款伍万元正,已归还壹万元正,还欠肆万元正至今),利息按1%计算。此据蒋文威2015.1.22()”。借条的下方还载明:“注:下周一若归还利息不算,超过约定时间开始计算利息。(之前还欠利息壹万贰仟元正)。蒋文威2015.1.22”。另外,2015年9月2日,因蒋文威所涉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院依法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6年9月1日,本案恢复审理。上述事实有刘翔提供蒋文威出具的借条、户籍登记证明、(2015)连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及刘翔与蒋文威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蒋文威尚欠刘翔借款本金40000元,经刘翔催要至今未归还刘翔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属违约行为,蒋文威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翔要求蒋文威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刘翔与蒋文威约定“利息按1%计算”,本院认为,按通常习惯“利息按1%计算”应理解为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刘翔要求蒋文威支付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4400元,及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蒋文威欠刘翔的款项发生在蒋文威、吴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蒋文威、吴瑛的夫妻共同债务,刘翔主张吴瑛与蒋文威对蒋文威应偿还刘翔的借款及利息负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刘翔的诉请于法有据,其要求蒋文威、吴瑛共同归还刘翔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4400元,及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吴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蒋文威、吴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刘翔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4400元,及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蒋文威、吴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小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璐附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