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剌永峰诉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剌永峰,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剌永峰被执行人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26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剌永峰诉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2014年9月30日前利息10686元,及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利息,承担受理费1755元,执行费2340元。本案执行中,我院对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在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0976元/股抵偿本案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被执行人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67870股权给剌永峰抵偿181914.49元【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0159.49元,受理费1755元】,抵偿执行费2340元(变现后上交法院)。二、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