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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佩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郑煌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陈佩倩,郑煌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佩倩,女,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罗柳青,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煌煌,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江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佩倩、原审被告郑煌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书面通知人财保险江门分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人财保险江门分公司未如期足额交纳案件上诉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人财保险江门分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区美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