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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游路吉与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路吉,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游路吉,男。被执行人刘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路吉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刘勇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彭山民初字第82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