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0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宋永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永长,权太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978号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广焕。委托代理人花长胜、朱登杰(实习律师),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永长。第三人权太杰。委托代理人郑秋豫,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永长、第三人权太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春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