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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湖,周勤淑,黄德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193号原告:周洪湖,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勤淑,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德安(曾用名黄焱),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湖诉被告周勤淑、黄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湖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洪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周洪湖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