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湖,周勤淑,黄德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193号原告:周洪湖,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勤淑,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德安(曾用名黄焱),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湖诉被告周勤淑、黄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湖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洪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周洪湖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