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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财保、徐祥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财保,徐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王财保,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祥根,男,汉族,1952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瑞洪镇。江西祥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一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561911。法定代表人:徐祥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91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祥根、江西祥和园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祥根、江西祥和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12222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