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宏与于爱华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于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刘宏。被执行人于爱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与被执行人于爱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