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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8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冰善与韩振勇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善,韩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860-1号申请执行人刘冰善,男,生于1980年3月7日,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韩振勇,男,生于1985年1月3日,汉族,无业。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韩振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务利息共计408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刘冰善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振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韩振勇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振勇有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冻结韩振勇的银行存款账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韩振勇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860号案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