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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阮永田与张秋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永田,张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阮永田,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秋阳,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申请执行人阮永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0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1600元及利息、律师费用3400元、执行费3425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