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执1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恋与刘斌、王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恋,刘斌,王君,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440-2号申请执行人:张恋,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斌,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王君,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黎飞,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8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斌、王君、黎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斌、王君、黎飞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恋借款本金38万元及逾期利息142120元(以借款本金38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5年2月27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止);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恋借款本金238750元及逾期利息89292元(以借款本金23875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5年2月27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止);三、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恋律师费用3万元;四、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204元(以借款本金61875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五、被执行人黎飞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支付案件受理费1617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10457元,以上款项共计916643元。但被执行人刘斌、王君、黎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刘斌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珩生?领袖城甲6栋1单元16层5号房屋15万份额(合同备案号:黄093023635,建筑面积:91.02平方米);于2014年10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黎飞名下有位于武汉市九坤?五环华城2栋2单元2层1号房屋24万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东080808341,建筑面积:66.06平方米);于2014年10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刘斌、王君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二期C3-1栋2单元3层3室房屋40万份额(产权证号:东2013002240-1、共有权证号:东2013002240-2,建筑面积89.02平方米)。现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张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斌、王君、黎飞名下上述财产。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斌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珩生?领袖城甲6栋1单元16层5号房屋15万份额(合同备案号:黄093023635,建筑面积:91.02平方米)、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黎飞名下有位于武汉市九坤?五环华城2栋2单元2层1号房屋24万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东080808341,建筑面积:66.06平方米)、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斌、王君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二期C3-1栋2单元3层3室房屋40万份额(产权证号:东2013002240-1、共有权证号:东2013002240-2,建筑面积89.02平方米)。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