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城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乳山市环保建筑公司、山东乳山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乳山市环保建筑公司,山东乳山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振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城民初字第778号原告:王玉梅。委托代理人:赵波,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乳山市环保建筑公司。住址:海阳所镇驻地北路西。法定代表人:马旦状,经理。被告:山东乳山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乳山市胜利街131号。法定代表人:徐瑞兰,经理。被告:刘振明,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乳山市环保建筑公司、山东乳山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梅负担。审 判 长 李长广审 判 员 兰晓华审 判 员 杨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