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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春华、易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春华,易广英,李培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539号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华。被告:易广英。被告:李培耕。被告;韦世亮,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蒙山镇民主街41号7栋207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春华、易广英、李培耕、韦世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9元,由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朝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