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春月与崔兵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月,崔兵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324号原告李春月,女,1962年出生,。被告崔兵营,男,1983年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苗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群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