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春月与崔兵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月,崔兵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324号原告李春月,女,1962年出生,。被告崔兵营,男,1983年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苗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群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