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张俊凯、张华福、张东生、杨丽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张俊凯,张华福,张东生,杨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怀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敏,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俊凯,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华福,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生,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丽君,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张俊凯、张华福、张东生、杨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强制执行部分执行款后,经查询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