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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张俊凯、张华福、张东生、杨丽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张俊凯,张华福,张东生,杨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怀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敏,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俊凯,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华福,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生,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丽君,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张俊凯、张华福、张东生、杨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强制执行部分执行款后,经查询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