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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与于涛、刘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于涛,刘红梅,王庆江,卞从云,赵立伟,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乔希文,行长。被执行人于涛。被执行人刘红梅。被执行人王庆江。被执行人卞从云。被执行人赵立伟。被执行人刘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4007.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张立庭审判员  韩广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