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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龙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龙某,农民。被执行人袁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某经本院做工作已自愿给付申请执行人龙某执行标的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82执18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聂金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