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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程义新、温州市汇保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义新,温州市汇保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鼎玉实业有限公司,程金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程义新。被执行人温州市汇保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鼎玉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金炎。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程义新申请温州市汇保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鼎玉实业有限公司、程金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中民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温州市汇保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鼎玉实业有限公司、程金炎应支付申请人程义新案款479590.36元,承担执行费7093.86元。本院已执行252400.0元,尚有227190.3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温州市汇保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鼎玉实业有限公司、程金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2执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