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安徽旺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旺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3067号申请人:安徽旺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同安路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81000010247(1-1)。法定代表人:章国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龙眠街道明秀路家具厂商住楼。法定代表人:董祥,该公司总经理。安徽旺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旺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526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旺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26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