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5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曲盛霞申请执行吴丽萍和张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分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区*街道*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区**街道*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来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艳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