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金良与曲阳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良,曲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06行初13号原告赵金良,农民。委托代理人赵XX,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山东路。法定代表人石志新,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耀辉,该政府工作人员。原告赵金良要求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金良及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良诉称,2015年12月11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原告赵金良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时,案外人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编号为130634X140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系曲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5月18日向案外人曲阳县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原告赵金良认为该证的颁发存在违法之处,特于2015年12月20日通过编号为XA21825831713的挂号信向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请求撤销曲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曲阳县西苑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的编号为130634X140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5年12月22日,被告收到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也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其不作为行为违法。请求一、确认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对原告赵金良于2015年12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未予处理的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判令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赵金良提交了如下证据:1.挂号信寄件单;2.邮件查询单;3.行政复议申请书。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规定,赵金良如对颁发许可证的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申请。但是,赵金良直接向县政府请求撤销曲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曲阳县西苑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的130634X140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受案情形,申请人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对原告赵金良提交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赵金良提供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金良于2015年12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曲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曲阳县西苑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的130634X140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曲阳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2日收到申请后,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2日收到申请后,未对该申请明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一经收到即视为受理,应进入复议审查阶段,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范围,其中第(十一)项是概括性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不仅限于前面十项列举的行政行为。因此,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受案情形,应当驳回起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晏燕审 判 员 解建国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