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段莲仁与俆再林,王银仓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莲仁,俆再林,王银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164号申请人:段莲仁,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俆再林,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镇。被执行人:王银仓,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打工人员,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俆再林,王银仓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海江审判员  郗江明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候青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