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8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玉春与高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玉春,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武玉春,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峰,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玉春与被执行人高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号:(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35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玉春申请被执行人高峰给付现金98724.73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98724.73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高峰无存款登记、无固定收入,其在一五〇团有一套别墅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高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玉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高峰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大伟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东代理审判员  邢金凤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亚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