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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督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坪分理处与被申请人胡昌发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坪分理处,胡昌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督50号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坪分理处。住所地:会东县松坪镇。单位负责人:龚雨波。被申请人:胡昌发,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会东县松坪镇人,住四川省会东县。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坪分理处与被申请人胡昌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胡昌发长期在外,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川3426民督5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91元,由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坪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碧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