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780号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9577462C),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分界岭61号第1幢第1层。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建中,浙江省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法定代表人:戚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娇代理审判员 俞 菲人民陪审员 丁宇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