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许广龙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红,许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62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红,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许广龙,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张玉红与被执行人许广龙侵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4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1.5518万元,执行费132.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许广龙下落不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国 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