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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山东泰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孙金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466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泰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曰安,董事长。被申请人:孙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恒丰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孙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泰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金山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金山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7号万达国际大厦无-1301、无-1304、无-1306的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第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第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