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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4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鑫恒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鑫恒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46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鑫恒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陈冠寅,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石慧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鑫恒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18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学锋审 判 员  卫志强代理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