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04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大王村陈四141号。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锐负担100元。审判员 梅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威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