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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郭政德、徐晓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郭政德,徐晓妮,郭新峰,郭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4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负责人杨春玲,行长。被执行人郭政德,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晓妮,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郭新峰,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郭新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政德、徐晓妮、郭新峰、郭新龙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郭海雷审判员  尚小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