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永春县人民法院依职权申请陶有连犯拐卖儿童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县人民法院,陶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陶有连。本院依职权执行陶有连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依法作出的(2016)闽05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依职权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鹏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