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0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聚隆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聚隆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巨星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01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隆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1号9号楼-1至2层2,组织机构代码:06956XXXX。被执行人北京巨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张凤公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02419662。本院在执行北京聚隆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巨星物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巨星物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北京巨星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宝泉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米 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