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润与闫梅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闫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李润,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闫梅生,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万民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7079.42元,案件受理费76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梅生银行存款7205.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长 刘振宗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权晓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