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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倪金珠、章国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金珠,章国仙,周国华,浙江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倪金珠,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姚建军,男,1960年3月7日,汉族,住兰溪市。系兰溪市佳鹿玻纤网业有限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章国仙,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周国华,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浙江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温永彬,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温永彬,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倪金珠与被执行人章国仙、周国华、浙江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永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1166542.66元、诉讼费20299元、执行费1406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10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