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荆学花与万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学花,万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456号原告:荆学花,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中华。被告:万军,农村居民。原告荆学花与被告万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荆学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4381.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向原告实施了故意伤害作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均未查找到被告,因此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本人。在被告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荆学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8元,退还原告荆学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端尧人民陪审员 石修霞人民陪审员 王京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