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侯林岑与肖雪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林岑,肖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971号原告:侯林岑,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许溯,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博硙,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雪,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侯林岑与被告肖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侯林岑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林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林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林岑负担。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旎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