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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宁某、徐某等与丁文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丁文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39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女,汉族,1931年10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受害人王云泽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女,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高新区,系受害人王云泽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法定代理人徐某,系王某1、王某2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受害人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男,汉族,1991年5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被害人王云泽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王某4诉讼代理人陈爱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文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徐舒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8620432-X。负责人张旭东,任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张兴,男,生于1991年5月19日,汉族,该公司员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1465139-3法人代表徐海军,任经理诉讼代理人崔树林,男,生于1968年4月9日,汉族,该公司职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文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要求被告人丁文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丁文旺及其辩护人徐舒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指控:2015年12月25日18时22分许,被告人丁文旺驾驶豫R×××××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沿南阳市信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奥德曼生活污水处理培训中心门前,将自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王云泽撞倒,随后王云泽又被杨某驾驶的自东向西行驶的豫R×××××号大众牌轿车碰撞,造成王云泽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文旺及杨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文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丁文旺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款244859.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身份证明机动车保险单事故认定书居住证明被害人在南阳经商务工相关证明被告人丁文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丁文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文旺认罪态度较好,车辆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建议对其从轻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提出:车辆投有保险,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提出:丧葬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18时22分许,被告人丁文旺驾驶豫R×××××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沿南阳市信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奥德曼生活污水处理培训中心门前,将自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王云泽撞倒,随后王云泽又被杨某驾驶的自东向西行驶的豫R×××××号大众牌轿车碰撞,造成王云泽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文旺及杨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文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办案民警将其带走接受调查,被告人丁文旺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案发后于2016年1月2日杨某与被害人家属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360000元,赔偿款人民币360000已交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丁文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由被告人丁文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6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丁文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2016年9月6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撤销了对被告人丁文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6年9月7日,被害人家属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4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丁文旺供述:2015年12月25日18时15分左右,我驾驶豫R×××××号出租车沿信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长江医院西侧时,一个男的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快走到双黄线时,对面过来有车,这个男的向后退了一下,我来不及刹车就撞上这个男的,我赶紧向右打方向停车,打开双闪。我下车往路上的人跟前去,快走到跟前时,有辆黑色的轿车过来从这个人身上过去,把地上的人向西带有四五米的距离,然后黑色轿车停到我车旁边,这时我看着地上的人袄子掀了起来,人在地上趴着,屁股和腰部的肌肉会动,四肢不会动,这时有骑电动车和骑摩托的人路过,让我报警,黑色轿车的司机是个女的,女司机下来让我打110,我打了110,他打了120……。2、证人杨某证言:……大概是下午5点45分处理完考场事宜,我就自己一个人驾驶我自己的豫R×××××号速腾轿车准备回王村住处,我驾车出南阳市市区后进入北京大道,向北进入信臣路后向西行驶二三公里,我正行驶过程中,看到我前边大约有一二十米处,看到前边地上有一堆东西,我就踩刹车,我车从地面上的东西上过去,过去有5米左右靠右边靠着停了车,我车轧着东西感觉不对劲,同时看见右边停有一辆出租车我意识到地面是一个人,因为我车过去地面上的东西时看到出租车刚停下,我车就停到出租车左边…我下车后出租车驾驶员是个男的也刚下车,他让我拨打120,他拨打110……。3、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法医)字(2015)0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宛公交认字(2015)第FC8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丁文旺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抢救伤员,未保护现场,未将伤者安全移至安全地带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时造成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王云泽步行通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文旺、杨某应共承担该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云泽承担此道路事故的次要责任……。证明:此起事故的责任划分。4、书证:(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丁文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丁文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被告人无前科的查询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丁文旺无犯罪前科。(3)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明: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肇事车辆司机丁文旺、杨某在现场等候处理。(4)南阳市120急救中心证明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丁文旺(139××××3432)、杨某(180××××5656)分别用自己手机拨打了急救电话。(5)南阳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后丁文旺用使用自己手机报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7)交通事故尸检照片一组(8)交通事故豫R×××××号肇事车车体痕迹照片一组,(9)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各一份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某已与受害方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受害方损失共计36万元,且取得受害方谅解。(10)被告人丁文旺驾驶的豫R×××××号出租车交强险保单、机动车保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豫R×××××号出租车购买有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30万元)。(11)谅解书、收条证明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丁文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由被告人丁文旺赔偿被害人家属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6000元,并已履行。(12)调解协议书证明2016年9月7日,被害人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40000元。(13)证明证实被害人家属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撤销了对被告人丁文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且被告人丁文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文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文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120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对被告人丁文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予以撤回,本院另行裁定予以准许。故本判决被告人丁文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就赔偿数额人民币240000元已达成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赔偿数额予以确认。综合考虑被告人丁文旺的犯罪性质、造成的后果、自首、民事赔偿、被害方谅解、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文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丁文旺的刑期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赔偿款人民币2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邢 莉审判员 杜 帅审判员 王丽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