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2执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刚与普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普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刚。被执行人普荣。申请执行人吴刚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普荣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普荣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22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朝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