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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侯庆宇诉赵婷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宇,赵婷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522号原告侯庆宇,男,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赵婷婷,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侯庆宇诉赵婷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侯庆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庆宇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庆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庆宇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