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天总与赵憨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总,赵憨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赵天总,男,194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赵憨田,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赵天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憨田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天总借款3万元级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及申请执行费3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高云岗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