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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刘干与王应伟、XX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干,王应伟,XX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3925号原告:刘干,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应伟,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被告:XX良,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9919-3,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主要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干与被告王应伟、XX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刘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阳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