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叶宝玉与郑金凤、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宝玉,郑金凤,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22-1号申请执行人叶宝玉,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典忠、黄三进,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金凤,女,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水暖专业工业区高新技术园,组织机构代码:76855917-8。法定代表人黄伟雄,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宝玉与被执行人郑金凤、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泉仲字1251号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金凤、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金凤、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叶宝玉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6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76200元及后的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302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金凤、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郑金凤与案外人黄枭雄名下有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店面;查明被执行人郑金凤名下有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店面;查明被执行人郑金凤名下有址在丰泽区住宅和地下室车位【以房产证号:200507XXX、200503XXX登记的内容为准】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闽CL6X**(五菱)、闽CL8X**(风度)的汽车两部;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3年11月26日本院另案(2013)南执行字第2369号中对被执行人郑金凤与案外人黄枭雄名下的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店面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于2015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郑金凤名下的址在丰泽区住宅和地下室车位【以房产证号:200507XXX、200503XXX登记的内容为准】的房产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2015年8月5日另案(2015)南执字第1968号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闽CL8X**(风度)的汽车;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闽CL6X**(五菱)的汽车,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上述车辆行踪线索,暂无法实施扣押、拍卖。3、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郑金凤、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4、参与分配本院另案(2013)南执行字第2369号拍卖被执行人郑金凤与案外人黄枭雄名下的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店面所得款,分得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302元,申请执行人叶宝玉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38670元。5、参与分配本案另案(2015)南执第440号中被执行人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的执行款,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1240元。被执行人郑金凤的其他房产于另案司法拍卖中,因拍卖期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