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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3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观复立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北京观复立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658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女,1973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朱庆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观复立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3号2幢505室。组织机构代码:596067×××法定代表人姜茜如。朱华与北京观复立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4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观复立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21224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观复立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观复立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4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阳代理审判员  靳 欣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紫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