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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金火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金火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负责人周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火兴。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金火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金火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合计105324.94元(其中本金91381.95元)及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由被告金火兴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24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金火兴名下有位于查封被执行人金火兴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通江路3-5号54幢房地产,该房地产设置了其他债权人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本院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不着。因金火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7730.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